| 机构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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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职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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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组织编制水利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和有关部门配合研究拟定全市水利投资计划;根据职能分工的有关规定负责全市水利规划、水利水电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审批和申报工作,并组织实施。 (三)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制定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全市国民经济规划、城镇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中有关水资源、水土保持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 (四)拟定全市节约用水规定,编制全市节约用水规划,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 (五)按照国家和省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监测湖、河、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六)组织、指导全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部门间及县区间水事纠纷。 (七)负责全市水利的行业管理,组织实施省水利行业有关标准、定额、规程、规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对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推行水利建设的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负责对水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指导全市水利系统贯彻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政策以及各项水规费的收交、使用、监管;指导全市水利系统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指导全市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等经营工作 (九)组织指导全市河道堤防、水库、涵闸等水利设施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重要河湖库的综合治理和开发;指导跨县、区的大中型水利工程的规划、设计,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对河道采砂实施监督。 (十)组织协调全市农田基本建设工作;农村水电电气化工作;指导全市农田排灌、节水灌溉和缺水地区人畜饮水工作;指导全市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一)主管全市水土保持工作;拟定水土保持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区的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水利科技和教育工作;组织指导水利科学研究、科技成果推广及交流,指导全市水利科技职工队伍建设。 (十三)承担市治淮指挥部日常工作。 (十四)承担全市防汛、抗旱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洪工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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